通知背景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托育机构的需求日益增长。为了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提高托育服务质量,维护家长和婴幼儿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托育机构管理工作发布如下通知。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托育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通知,旨在规范托育机构的管理,促进托育行业的健康发展。
规范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托儿所、幼儿园、早教中心、家庭托育点等。
规范内容
一、机构设立
1. 托育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2. 机构名称应当明确表明托育服务性质,不得使用误导性或夸大宣传的名称。
3. 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熟悉托育行业管理法规。
二、人员配备
1. 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包括保育员、教师、营养师等。
2. 保育员和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且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3. 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三、场地设施
1. 托育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规范的场地设施。
2. 房间布局应当合理,确保婴幼儿活动空间充足,通风良好。
3. 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生活、学习、娱乐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四、服务内容
1. 托育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 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流程,并向家长公开。
3. 机构应当关注婴幼儿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方案。
五、收费管理
1. 托育机构应当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家长公示。
2. 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在公示范围内的费用。
3.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费透明、合理。
监督管理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
二、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托育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并记入信用记录。
三、鼓励社会各界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语
规范托育机构管理工作,是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托育机构及相关人员应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共同努力,为婴幼儿提供安全、温馨、优质的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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